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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律己 自觉守纪

———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初步体会
邓克明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是国人皆知的最普通的常识。
  就党纪而言,作为一个拥有6700万党员的大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有可能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所以说,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正因为如此,党才能纪律严明,才得以朝气蓬勃,才具有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新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既是6700万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并实施,使我们党在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有了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所以说《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其意义十分重大。
  《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是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纪意识的保证,更是惩治一切违纪行为和腐败分子的一把利剑。条例专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和“贪污贿赂行为”分设了三章(从第六十条到九十六条)。通过学习,初步认为整个条例都很重要,但对这三章更应认真学习,并应做到逐条牢记,才能有效地约束自己。
  有人说“条例”与离退休党员无关。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对的。在党要管党的前提下,不论是离退休的党员还是在职的党员,凡是中共党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表明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同在职的党员一样,都必须遵守条例。正因为如此,还在第八十八条专门提到了离退休党员,该条指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这是专指离退休党员而设的,故不能存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我们常说,人退了,思想不能退,信念不能变。只要还是共产党员,就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办事。我们虽然离退休了,不论年龄有多大,资格有多老、党龄有多长,活一天就应为党的事业奋斗一天,不能有任何特殊之处。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和培养纪律观念,自始自终做到严于律己,用新颁布的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就叫做“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在新的形势下,还必须看到,确有一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党员组织观念淡薄了,纪律也越来越松弛,还有个别党员不受纪律的约束,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且长期不过组织生活,还有几年不交党费的,有个别党员以园外为家。由此可见这些党员早已置党的组织纪律于不顾,他们不仅忘记了入党誓词,也忘了党章的有关规定。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次代表大会修改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指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有鉴于此,各级党委和所属支部有责任在向个别党员加强教育的同时,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决不能放任不管。
  《党纪处分条例》已经颁布了,离退休党支部应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以提高认识,促其增强组织观念和守纪意识。

(作者单位:荆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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