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文

设为首页

  首 页水文要闻 组织机构政策法规部门动态水文防汛 科技教育 水文论坛视听在线本站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特别推荐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案)》获审议通过

  (中国水文信息网) 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案)》,该《条例(修订案)》将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修订案)》是根据2002年10月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在现行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修订案)》共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配置和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条例(修订案)》与原《条例》相比,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权属、水资源规划、水能资源的开发、水资源的配置、取用水管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治水管水原则。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修订案)》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的规定。

  在水资源规划方面,《条例(修订案)》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除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外,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以及防洪、治涝、灌溉、水土保持、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编制。这些规定首次统一了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明确了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部门。

  在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条例(修订案)》鼓励按水资源规划进行多目标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并首次提出了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这一概念,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修订案)》赋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进行了有机衔接;《条例(修订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同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设置排污口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水资源配置、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条例(修订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城乡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对取水计量设施实行周期计量检定等;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行业用水定额由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对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改正的应核减其取水量;兴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对城乡用水逐步实行分类水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案)》依据新《水法》的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从重庆的实际出发,对部分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低的罚款幅度底线。此外,《条例(修订案)》还在水工程建设、水资源规划的执行、水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管理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审议通过,对进一步理顺重庆市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规范和加快水资源特别是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办公室编发
邮箱:
news@hbswj.com
电话:
027-87823559

版权所有: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
E-mail:news@hbswj.com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联系电话:027-87823559